第十六条 企业应确保检验样品、相关数据资料的可追溯性。 在完成检验后的三个月内,应确保检验样品与受检时的状态保持 一致;在完成检验后的六年内,应确保检验记录、试验图像、影 像资料等数据资料能够全面准确反映检验样品受检时的真实情 况。
第十七条 集团应加强集团成员企业自我检验申请管理和日 常监督管理,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和资源统筹。企业利用集团 内企业自有实验室开展自我检验时,应明确本企业、实验室所在 企业以及集团的责任义务,加强过程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自我检验工作的监督管 理,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于社会反映 集中、 问题性质严重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组织开展 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企业在自我检验中存在条件变更不及时报告、未 对检验样品可追溯性进行有效管理、出具不实或虚假报告等情形,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停止企业自我检验,将相关情况通报实验室资 质管理部门,并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自我检验工作情况进行评 估,并根据评估和产业发展情况对自我检验条件、项目范围等进 行调整。
附件:1. 自我检验项目适用标准
2. 1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申请书(企业申报)
2.2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申请书(集团申报)
3.1 承诺书(企业)
3.2 承诺书(集团)
附件 1
自我检验项目适用标准
序号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1 | GB 11562 | 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要求及测量方法 |
2 | GB 15084 | 机动车辆 间接视野装置 性能和安装要求 |
3 | GB 11555 | 汽车风窗玻璃除霜和除雾系统的性能和试验方法 |
4 | GB 15085 | 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和洗涤器 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
5 | GB 15082 | 汽车用车速表 |
6 | GB 4094 |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
7 | GB 15742 |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
8 | GB 1589 |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
9 | GB 15741 | 汽车和挂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 |
10 | GB 30509 |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 |
11 | GB 11568 | 汽车罩(盖)锁系统 |
12 | GB 19239 | 燃气汽车燃气系统安装规范 |
13 | GB 32087 | 轻型汽车牵引装置 |
14 | GB 15740 | 汽车防盗装置 |
15 | GB 16735 |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