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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4-12-23 | 69 次浏览 | 分享到:

工信部通装〔2024〕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


现将《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12月16日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行业资源配置,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推动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 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50 号 )等有 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自我检验,是指符合条件的道路机 动车辆生产企业,使用取得国家认可的自有实验室对本企业生产 的车辆产品进行检验, 出具检验报告, 自我承诺检验结果真实有 效、符合准入技术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一种产品准入检 验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检验。

第二章 申请和检验

第四条  申请自我检验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具备下

列条件:

( 一)取得相应类别企业生产准入不少于五年;

( 二)近三年未发生重组并购及股权重大变化事项;

  )生产经营良好,近两个年度相应类别车辆产品平均产 能利用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近三年未因产品质量问题 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处罚。

第五条  纳入集团化管理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通过集团  申请开展自我检验,可不受本办法第四条( 一)、( 二)、( 三) 条件约束。集团化管理相关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开展自我检验的实验室应是企业自有实验室,且通 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认可、具有有效期内的 认可证书。

纳入集团化管理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以利用集团内满 足上述要求的实验室开展自我检验。

第七条  企业可根据自有检验检测能力, 申请相应检验项目 开展自我检验。

第八条  申请自我检验的企业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 材料:

( 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申请书;

(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 我检验承诺书;纳入集团化管理的,还应提交集团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依法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承诺书;

( 三)相应实验室检验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 四)申请开展自我检验的项目清单。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自我检验申请 进行资料审查,准予开展自我检验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 布。

第十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 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50 号 )等要求开展自我检 验,据实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自我检验 范围开展检验工作。未准予开展自我检验的,企业不能出具检验 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自我检验条件发生变更,或集团内开展 自我检验的企业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工 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审查。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自我检验项目。

第十三条  企业可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退出自我检验  工作,退出后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50 号)有关规定进行产品检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自有实验室管理,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当发现检验能力不能满足自我检验要求时,应立即停止相应项目 自我检验,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鼓励企业加强实验室间能力比对,积极参与技术交流,不断 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第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采用自我检验方式的车辆产品质量管 理,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发现产品存在不符合准入技术 要求,或存在生产一致性等问题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要求进行处置,评估与自我检验工作的相关性,采取切实有效 的整改措施,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应确保检验样品、相关数据资料的可追溯性。 在完成检验后的三个月内,应确保检验样品与受检时的状态保持 一致;在完成检验后的六年内,应确保检验记录、试验图像、影 像资料等数据资料能够全面准确反映检验样品受检时的真实情 况。

第十七条  集团应加强集团成员企业自我检验申请管理和日 常监督管理,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和资源统筹。企业利用集团 内企业自有实验室开展自我检验时,应明确本企业、实验室所在 企业以及集团的责任义务,加强过程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自我检验工作的监督管 理,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于社会反映 集中、 问题性质严重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组织开展 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企业在自我检验中存在条件变更不及时报告、未 对检验样品可追溯性进行有效管理、出具不实或虚假报告等情形,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停止企业自我检验,将相关情况通报实验室资 质管理部门,并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自我检验工作情况进行评 估,并根据评估和产业发展情况对自我检验条件、项目范围等进 行调整。

 

 

 

 

附件:1. 自我检验项目适用标准

2. 1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申请书(企业申报)

2.2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申请书(集团申报)

3.1 承诺书(企业)

3.2 承诺书(集团)


附件 1

 

 

自我检验项目适用标准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GB 11562

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要求及测量方法

2

GB 15084

机动车辆 间接视野装置 性能和安装要求

3

GB 11555

汽车风窗玻璃除霜和除雾系统的性能和试验方法

4

GB 15085

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和洗涤器 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5

GB 15082

汽车用车速表

6

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7

GB 15742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8

GB 1589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9

GB 15741

汽车和挂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

10

GB 30509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

11

GB 11568

汽车罩(盖)锁系统

12

GB 19239

燃气汽车燃气系统安装规范

13

GB 32087

轻型汽车牵引装置

14

GB 15740

汽车防盗装置

15

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备注:以上适用于乘用车产品自我检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评估 和产业发展情况对标准和适用范围动态调整。


附件 2.1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

 

申请书(企业申报)

 

 

 

 

 

 

 

 

 

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填报申明

 

1.本申请书所填信息均真实可靠,若有虚假,愿承担一 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2.本单位在提交申请书之前已充分了解并承诺自觉遵守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道路机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 相应职责,若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自愿接受相应处罚。

3.本单位申请条件发生变化时,将及时按照相关要求进 行变更。

4.本单位严格按照自我检验工作要求进行管理,积极配 合相关监督检查。

 

 

 

 

 

 

 

 

 

 

 

 

 

 

 

          (单位公章)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企业性质


注册时间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注册商标


 

 

产品类别

乘用车□      客车        货车      专用车

 

 

摩托车□      挂车

 

建成产能(万辆/年)

乘用车      摩托车     

客车      挂车     

货车      专用

相应类别车辆近  年产量(万辆)


 

二、检验检测能力基本情况

 

(包括自有实验室的名称、地址、所属(股权)关系、检验项目范围、 设备及人员配备、资质及证明文件等)

 

 

 

 

三、管理制度情况

-    -


(包括质量管理体系、一致性保证、应急措施等管理制度介绍,可另 附具体管理制度文件)

 

 

 

 

四、拟申请自我检验项目清单

 

 

检验项 目序号

 

检验项 目名称

 

依据标 

 

实验室 名称

CNAS

证书编

 

实验室 地址

 

实验室 所有权

 

 

备注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近三年未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情况,企业信 用状况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 2.2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

 

申请书(集团申报)

 

 

 

 

 

 

 

 

 

集团名称(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填报申明

 

1.本申请书所填信息均真实可靠,若有虚假,愿承担一 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2.本单位在提交申请书之前已充分了解并承诺自觉遵守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道路机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 相应职责,若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自愿接受相应处罚。

3.本单位申请条件发生变化时,将及时按照相关要求进 行变更。

4.本单位严格按照自我检验工作要求进行管理,积极配 合相关监督检查。

 

 

 

 

 

 

 

 

 

 

 

 

 

 

 

          (单位公章)


一、集团基本情况

 

集团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性质


股权结构


注册时间


实缴注册资金


 

 

 

集团成员企业情况

(集团内与车辆产品研发、生产、检验检测等 有关的成员企业主要业务、控股情况等基本情 况,每个企业不超过300 字)

 

二、拟开展自我检验的成员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企业性质


股权结构


注册时间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注册商标


产品类别

乘用车□      客车        货车      专用车

-      -


 


 

摩托车□      挂车

 

建成产能(万辆/年)

乘用车       客车       货车      专用车

摩托车      挂车    

相应类别车辆近三 年产量(万辆)


(集团内如有多个汽车生产企业开展自我检验,每个企业均需填写上 表信息)

三、检验检测能力基本情况

 

(包括集团自有实验室的名称、地址、所属(股权)关系、检验项目 范围、设备及人员配备、资质及证明文件等)

四、管理制度情况

 

(包括集团及开展自我检验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一致性保证、应急 措施等管理制度简要介绍,可另附具体管理制度文件)

五、拟申请自我检验项目

 

 

检验项 目序号

 

检验项 目名称

 

依据标 

 

实验室 名称

CNAS

证书编

 

实验室 地址

 

实验室 所有权

 

 

备注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近三年未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情况,企业信 用状况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 3.1

 

承诺书(企业)  (加盖公章) 郑重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二、持续保持企业生产准入条件。

三、近三年未发生重组并购、控股股权变化等重大事项,未因产 品质量问题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处罚。

四、严格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在公布的检验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超范围出具检验 报告。

五、严格依据标准法规及《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开 展产品检验工作,保证检验结果真实、有效;不编造检验数据、不篡 改或伪造检验结果、不出具虚假报告。

六、对所出具和上传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

七、保证维护实验室持续符合法规标准要求。

如违反以上承诺,我公司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手签):       


 

附件 3.2

 

承诺书(集团)

 

(加盖公章) 郑重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二、开展自我检验的企业持续保持企业生产准入条件。

三、纳入集团化管理的企业满足集团化管理相关要求。

四、严格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在公布的检验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超范围出具检验 报告。

五、严格依据标准法规及《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开 展产品检验工作,保证检验结果真实、有效;不编造检验数据、不篡 改或伪造检验结果、不出具虚假报告。

六、对所出具和上传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

七、保证维护实验室持续符合法规标准要求。

如违反以上承诺,我公司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手签):

      

 

集团法定代表人签名(手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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