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通装〔2024〕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
现将《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12月16日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行业资源配置,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推动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 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50 号 )等有 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自我检验,是指符合条件的道路机 动车辆生产企业,使用取得国家认可的自有实验室对本企业生产 的车辆产品进行检验, 出具检验报告, 自我承诺检验结果真实有 效、符合准入技术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一种产品准入检 验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检验。
第二章 申请和检验
第四条 申请自我检验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具备下
列条件:
( 一)取得相应类别企业生产准入不少于五年;
( 二)近三年未发生重组并购及股权重大变化事项;
( 三 )生产经营良好,近两个年度相应类别车辆产品平均产 能利用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近三年未因产品质量问题 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处罚。
第五条 纳入集团化管理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通过集团 申请开展自我检验,可不受本办法第四条( 一)、( 二)、( 三) 条件约束。集团化管理相关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开展自我检验的实验室应是企业自有实验室,且通 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认可、具有有效期内的 认可证书。
纳入集团化管理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以利用集团内满 足上述要求的实验室开展自我检验。
第七条 企业可根据自有检验检测能力, 申请相应检验项目 开展自我检验。
第八条 申请自我检验的企业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 材料:
( 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申请书;
(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 我检验承诺书;纳入集团化管理的,还应提交集团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依法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承诺书;
( 三)相应实验室检验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 四)申请开展自我检验的项目清单。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自我检验申请 进行资料审查,准予开展自我检验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 布。
第十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 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50 号 )等要求开展自我检 验,据实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自我检验 范围开展检验工作。未准予开展自我检验的,企业不能出具检验 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自我检验条件发生变更,或集团内开展 自我检验的企业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工 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审查。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自我检验项目。
第十三条 企业可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退出自我检验 工作,退出后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50 号)有关规定进行产品检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自有实验室管理,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当发现检验能力不能满足自我检验要求时,应立即停止相应项目 自我检验,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鼓励企业加强实验室间能力比对,积极参与技术交流,不断 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第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采用自我检验方式的车辆产品质量管 理,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发现产品存在不符合准入技术 要求,或存在生产一致性等问题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要求进行处置,评估与自我检验工作的相关性,采取切实有效 的整改措施,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应确保检验样品、相关数据资料的可追溯性。 在完成检验后的三个月内,应确保检验样品与受检时的状态保持 一致;在完成检验后的六年内,应确保检验记录、试验图像、影 像资料等数据资料能够全面准确反映检验样品受检时的真实情 况。
第十七条 集团应加强集团成员企业自我检验申请管理和日 常监督管理,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和资源统筹。企业利用集团 内企业自有实验室开展自我检验时,应明确本企业、实验室所在 企业以及集团的责任义务,加强过程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自我检验工作的监督管 理,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于社会反映 集中、 问题性质严重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组织开展 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企业在自我检验中存在条件变更不及时报告、未 对检验样品可追溯性进行有效管理、出具不实或虚假报告等情形,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停止企业自我检验,将相关情况通报实验室资 质管理部门,并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自我检验工作情况进行评 估,并根据评估和产业发展情况对自我检验条件、项目范围等进 行调整。
附件:1. 自我检验项目适用标准
2. 1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申请书(企业申报)
2.2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申请书(集团申报)
3.1 承诺书(企业)
3.2 承诺书(集团)
附件 1
自我检验项目适用标准
序号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1 | GB 11562 | 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要求及测量方法 |
2 | GB 15084 | 机动车辆 间接视野装置 性能和安装要求 |
3 | GB 11555 | 汽车风窗玻璃除霜和除雾系统的性能和试验方法 |
4 | GB 15085 | 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和洗涤器 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
5 | GB 15082 | 汽车用车速表 |
6 | GB 4094 |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
7 | GB 15742 |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
8 | GB 1589 |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
9 | GB 15741 | 汽车和挂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 |
10 | GB 30509 |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 |
11 | GB 11568 | 汽车罩(盖)锁系统 |
12 | GB 19239 | 燃气汽车燃气系统安装规范 |
13 | GB 32087 | 轻型汽车牵引装置 |
14 | GB 15740 | 汽车防盗装置 |
15 | GB 16735 |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
备注:以上适用于乘用车产品自我检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评估 和产业发展情况对标准和适用范围动态调整。
附件 2.1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
申请书(企业申报)
企业名称(盖章):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填报申明
1.本申请书所填信息均真实可靠,若有虚假,愿承担一 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2.本单位在提交申请书之前已充分了解并承诺自觉遵守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道路机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 相应职责,若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自愿接受相应处罚。
3.本单位申请条件发生变化时,将及时按照相关要求进 行变更。
4.本单位严格按照自我检验工作要求进行管理,积极配 合相关监督检查。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
企业性质 | |||
注册时间 | |||
注册地址 | |||
生产地址 | |||
注册商标 | |||
产品类别 | 乘用车□ 客车□ 货车□ 专用车□
摩托车□ 挂车□ | ||
建成产能(万辆/年) | 乘用车 摩托车 | 客车 挂车 | 货车 专用车 |
相应类别车辆近 三 年产量(万辆) |
二、检验检测能力基本情况
(包括自有实验室的名称、地址、所属(股权)关系、检验项目范围、 设备及人员配备、资质及证明文件等)
三、管理制度情况
- -
(包括质量管理体系、一致性保证、应急措施等管理制度介绍,可另 附具体管理制度文件)
四、拟申请自我检验项目清单
检验项 目序号 |
检验项 目名称 |
依据标 准 |
实验室 名称 | CNAS 证书编 号 |
实验室 地址 |
实验室 所有权 |
备注 |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近三年未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情况,企业信 用状况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 2.2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
申请书(集团申报)
集团名称(盖章):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填报申明
1.本申请书所填信息均真实可靠,若有虚假,愿承担一 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2.本单位在提交申请书之前已充分了解并承诺自觉遵守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道路机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 相应职责,若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自愿接受相应处罚。
3.本单位申请条件发生变化时,将及时按照相关要求进 行变更。
4.本单位严格按照自我检验工作要求进行管理,积极配 合相关监督检查。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一、集团基本情况
集团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企业性质 | |
股权结构 | |
注册时间 | |
实缴注册资金 | |
集团成员企业情况 | (集团内与车辆产品研发、生产、检验检测等 有关的成员企业主要业务、控股情况等基本情 况,每个企业不超过300 字) |
二、拟开展自我检验的成员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
企业性质 | |
股权结构 | |
注册时间 | |
注册地址 | |
生产地址 | |
注册商标 | |
产品类别 | 乘用车□ 客车□ 货车□ 专用车□ |
- -
摩托车□ 挂车□ | |
建成产能(万辆/年) | 乘用车 客车 货车 专用车 摩托车 挂车 |
相应类别车辆近三 年产量(万辆) |
(集团内如有多个汽车生产企业开展自我检验,每个企业均需填写上 表信息)
三、检验检测能力基本情况
(包括集团自有实验室的名称、地址、所属(股权)关系、检验项目 范围、设备及人员配备、资质及证明文件等)
四、管理制度情况
(包括集团及开展自我检验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一致性保证、应急 措施等管理制度简要介绍,可另附具体管理制度文件)
五、拟申请自我检验项目
检验项 目序号 |
检验项 目名称 |
依据标 准 |
实验室 名称 | CNAS 证书编 号 |
实验室 地址 |
实验室 所有权 |
备注 |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近三年未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情况,企业信 用状况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 3.1
承诺书(企业) (加盖公章) 郑重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二、持续保持企业生产准入条件。
三、近三年未发生重组并购、控股股权变化等重大事项,未因产 品质量问题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处罚。
四、严格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在公布的检验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超范围出具检验 报告。
五、严格依据标准法规及《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开 展产品检验工作,保证检验结果真实、有效;不编造检验数据、不篡 改或伪造检验结果、不出具虚假报告。
六、对所出具和上传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
七、保证维护实验室持续符合法规标准要求。
如违反以上承诺,我公司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附件 3.2
承诺书(集团)
(加盖公章) 郑重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二、开展自我检验的企业持续保持企业生产准入条件。
三、纳入集团化管理的企业满足集团化管理相关要求。
四、严格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在公布的检验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超范围出具检验 报告。
五、严格依据标准法规及《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开 展产品检验工作,保证检验结果真实、有效;不编造检验数据、不篡 改或伪造检验结果、不出具虚假报告。
六、对所出具和上传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
七、保证维护实验室持续符合法规标准要求。
如违反以上承诺,我公司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集团法定代表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贯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小巨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科技中小企业认定、创新中小企业认定、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业项目申报,发改项目申报,农业项目申报、资本验证、报表审计、项目验收审计、项目申报专项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费预算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审计、清算审计、所得税汇算鉴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绩效评价、上市辅导、IPO财务核算和合规问题诊断、IPO业财一体化规范、新三板年报、创业板年报、IPO年报、融资贷款、融资平台评级、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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