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加快建设为农服务综合平台的实施方案》(成委农领发〔2023〕14号)有关要求,按照资源统筹、整体推进的思路,突出基层供销社和社资企业的资源统筹能力,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基层供销社和市属社有企业建立完善供销服务体系,推动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方向
2025年重点支持基层社高质量发展方面内容建设。
二、主体资格要求
(一)项目采取县域打包、整体推进方式进行,申报主体为都江堰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称市供销社)。
(二)项目实施主体为都江堰市供销系统全资或绝对控股的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社,供销合作社持股超过50%,同时须纳入全国财务直报系统管理(为合并报表单位的,应提供情况说明)。
(三)市供销社作为项目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须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善项目管理(申报、审批、监管、验收、绩效评价、运营管护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资金管理和资产管护等制度,严格落实项目主体责任,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四)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社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须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严格落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资产运营管理等制度,确保项目保质保量落地,实现预期效益。
三、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及补贴标准
(一)财政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租赁经营场地、购置办公家具。项目总投资不得包含征地拆迁费、土地使用费、房屋租金(项目建设期内除外)、经营性流动资金(或项目运营管理费用)、目录内农机具(成农机〔2022〕5号)购置费用等支出。
(二)可采用先建后补或商同级财政按项目进度支付等形式拨付财政资金,具体拨付方式请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三)除多渠道筹资项目外,财政补助资金对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申报了中央、省级补助资金或申报了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应当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
(四)具体项目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如下:
基层社高质量发展建设项目。财政资金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申报主体市级财政资金补贴金额控制在150万元以内(不包含土地托管面积服务补贴),补贴资金由项目申报主体在本类型项目中整合使用,但不得跨项目类型使用。
四、建设内容
支持在本区域内开展4个及以上的基层社建设,其中须包含2个及以上的基层社示范社提升建设。通过购置或更新改造经营服务设施设备,扩大经营服务规模等方式,拓展再生资源回收、城乡流通服务、社区消费服务、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等综合性为农服务功能,促进基层社示范社进一步建实建强、联动发展,新建基层社或改造提升薄弱基层社建成后达到基层社示范社标准。对建在中心镇的基层社示范社提升给予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