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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财政部 | 发布机构:财政部 | 发布时间:2024-12-02 | 744 次浏览 | 分享到:

注:1. 航道建设项目包括航道及通航设施、内河公共锚地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中西 部地区便民交通码头、航道维护装备和海事装备设施等。

2.  西江航运干线在航运管理体制改革到位前,暂按工程费用的 100%执行。

3.  西江航运干线和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应急抢通支出包括应急性的航道维 护测量、疏浚、清障、航标调整维修更换、航道站场抢修、整治建筑物抢修、 通航建筑物水工结构及其设备设施抢修、通航建筑物闸室及引航道清淤等业务 支出,不含人员、办公经费。

( 四 )特殊地区省道投资补助标准。

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道项目按照《交通运 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4〕366 号)确定 的项目所在地区普通国道标准执行。雄安新区公路对外通道 按照国务院批准同意的补助标准执行。

三、延续项目补助方式和补助标准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按项目法分配的事项,在本办法印发 前,交通运输部已出具项目资金意见函的,仍按照原核定补 助标准和补助金额执行;本办法印发后,交通运输部按照本 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核定专项资金额。


附 2

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 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 指示批示精神,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建设交通强国, 加强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方案》( 国办发〔2019〕33 号)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财 政部对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 以下统称各省份)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任 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结合年度中央预算资 金安排, 向各省份安排奖励性资金( 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一、工作要求

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属于地方财政事权,地方各级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职责分工负 责建设和养护工作,并承担支出责任。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依据数据支撑系统重点对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目 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 据。各省份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因地制 宜制定本地区奖补资金分配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交通运输重 点项目资金对同技术等级普通国道补助标准。各省份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并完善数据支撑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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