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推动项目快投达产。对新引进符合主导产业定位、符合投资准入门槛的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前五年中,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亩均投资强度、亩均产出效益要求且上规纳统的,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含)—5亿元的,按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含)—10亿元的,按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7‰给予一次性奖励;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按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8‰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给予企业成长奖励。对首次纳入规模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成功上规并纳入国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保持正增长且当年达到一定增速的工业企业,给予梯度奖励,具体分为以下五档: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含)至3亿元,增速达到30%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亿元(含)至5亿元,增速达到25%及以上的给予40万元奖励;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含)至10亿元,增速达到20%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含)至30亿元,增速达到15%及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亿元及以上,增速达到10%及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培育发展创新主体。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批进入成都市新经济梯度培育库的新经济种子企业、新经济双百企业、新经济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同一年度不同等级新经济梯度培育示范企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八条 支持企业提升研发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一会计年度实际研发投入同比增长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新增部分的3%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
第九条 支持打造标杆场景。对经市级认定为成都市标杆场景的企业,按照上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市级认定为创新应用实验室、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的企业,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按照上级奖励资金总额的20%给予最高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支持数字化赋能企业。对经市级认定为数据服务平台、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云计算中心改造升级等建设补贴项目,分别按照上级补贴资金的20%给予项目承担企业最高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