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新修订的《四川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情况进行发布。
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贺江华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76条,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并从健全多元共治的消防工作格局、强化重点领域的消防安全要求、提升政府部门的消防监管效能多方面作出部署。
《条例》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务实管用,有效破解制约我省消防事业发展的一些瓶颈性问题。在构建多元共治格局方面,明确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创新建立防范协同、公益培训和行业协作等常态化机制。在赋能多维立体防治方面,突出特殊对象的消防安全要求,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信用监管等机制。在助推综合施救增效方面,着力构建多种形式消防组织体系,发挥志愿服务在消防安全中的作用。据悉,《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四川省消防条例》
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森林、草原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部门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