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依法设立消防公益基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支持消防救援公益事业。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科技、司法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法律、法规纳入科普、普法等工作内容。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服务范围,组织开展相关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消防救援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常态化火灾防范协同机制,积极应用技防、物防措施,开展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常态化消防公益培训服务机制,通过开放消防救援站、设立基层消防宣传教育站点等方式,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灭火能力。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与供电、供气等行业单位建立完善常态化专业协作机制,探索运用信息化平台,开展风险提示、隐患排查等工作。
第八条 每年11月为四川省消防宣传月,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制定消防工作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加快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
(三)按照规定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将消防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四)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针对性的火灾防控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