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 )市级科普基地应常态化开展科普活动,并按要求积极 主动参加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组织的相关科普活动,并将活动 信息及时按要求报送。
( 四 )市级科普基地有效期 3 年 , 到期后需进行综合评估。 市科技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协组织专家开展综合 评估。评估为不合格的 ,由市科技局向该市级基地依托单位下达 限期整改通知书,责成市级基地在一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 报告 。整改后仍评为不合格的,通报综合评估结果,取消“ 成都 市科普基地 ”资格。
( 五 )市级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 成都市科普 基地 ”资格:
1. 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2. 在项目评审 、综合评估和现场考察等过程中 , 存在弄虚 作假 、伪造成果等不诚信行为的;
3. 宣扬邪教和迷信 , 或参与反科学和伪科学活动的;
4.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市科技局业务指导 、科普任务或不参 加综合评估 、随机抽查的;
5. 限期整改后 ,仍未通过综合评估的;
6. 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 违法活动的。
( 六 )被撤销或自愿放弃“ 成都市科普基地 ”资格的单位, 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类项 目。
( 七 )市级科普基地在基地名称变更、依托单位变更、场地 搬迁或设施更新改造等影响正常开放和业务开展的重大事项,应 当提前 1 个月向市级科普基地的推荐单位和市科技局报备。
第三章 科普活动资助
第十条 科普活动资助标准
对已命名“ 成都市科普基地 ”满一年及以上 , 当年申报且符 合科普活动资助条件的采用“ 后补助 ”的方式,经评审择优给予 不超过 20 万元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科普活动资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