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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成都市科学技术普及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4-11-06 | 1070 次浏览 | 分享到:

( 三 )市级科普基地应常态化开展科普活动,并按要求积极 主动参加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组织的相关科普活动,并将活动 信息及时按要求报送。

( 四 )市级科普基地有效期 3 年 , 到期后需进行综合评估。 市科技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协组织专家开展综合  评估。评估为不合格的 ,由市科技局向该市级基地依托单位下达  限期整改通知书,责成市级基地在一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  报告 。整改后仍评为不合格的,通报综合评估结果,取消“ 成都  市科普基地 ”资格。

( 五 )市级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 成都市科普 基地 ”资格:

1.  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2.  在项目评审 、综合评估和现场考察等过程中 , 存在弄虚 作假 、伪造成果等不诚信行为的;

3.  宣扬邪教和迷信 , 或参与反科学和伪科学活动的;

4.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市科技局业务指导 、科普任务或不参 加综合评估 、随机抽查的;

5.  限期整改后 ,仍未通过综合评估的;

6.  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 违法活动的。

( 六 )被撤销或自愿放弃“ 成都市科普基地 ”资格的单位, 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类项 目。

( 七 )市级科普基地在基地名称变更、依托单位变更、场地 搬迁或设施更新改造等影响正常开放和业务开展的重大事项,应 当提前 1 个月向市级科普基地的推荐单位和市科技局报备。

 

 

第三章  科普活动资助

 

 

第十条 科普活动资助标准

对已命名“ 成都市科普基地 ”满一年及以上 , 当年申报且符 合科普活动资助条件的采用“ 后补助 ”的方式,经评审择优给予 不超过 20 万元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科普活动资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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