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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的通知

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4-10-28 | 385 次浏览 | 分享到: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4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的通知


工信厅联通装函〔2024〕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按照《“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任务部署,构建智能工厂、解决方案、标准体系“三位一体”工作体系,打造智能制造“升级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决定联合开展2024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体系


按照《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实施方案》《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附件1、2),分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和领航级四个层级开展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其中:


(一)鼓励制造业企业参考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结果制定智能工厂建设提升计划,对照基础级智能工厂要素条件开展自建自评。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有关中央企业制定本集团智能工厂培育计划和支持措施,组织开展先进级智能工厂评审认定工作,并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卓越级智能工厂。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共同组织开展卓越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


(四)鼓励有意愿、有条件的卓越级智能工厂积极申报领航级智能工厂,由所在地区或所属中央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推荐,在国家智能制造专家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建设工作。


二、2024年度卓越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


(一)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并满足《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基础要求。


2. 申报主体已完成智能工厂建设,智能制造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原则上应已获评先进级智能工厂,并达到卓越级智能工厂要素条件要求。


3. 申报主体愿意配合开展现场核查、技术推广和典型案例交流等工作。


(二)组织实施


1. 申报主体参考《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4年版)》(工信厅通装函〔2024〕361号)、《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按照《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编制申报书,于2024年11月22日前完成线上申报。申报主体应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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