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支持企业增产上阶。在库规上工业企业年度工业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且年度工业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含)—1亿元、增长30%以上,年度工业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5亿元、增长25%以上,年度工业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含)—10亿元、增长20%以上,年度工业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增长15%以上,按增量部分的0.6%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不低于50%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核心管理团队。对工业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在库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企业绿色升级。对获得国家绿色工厂、国家绿色供应链、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四川省绿色工厂、四川省绿色供应链、四川省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十)支持企业拓展市场。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推荐的国内展会的,按展位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参加政府部门组织推荐的国外展会的,给予展位费用70%的补贴,单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在崇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崇州的企业,除申报第3条和第7条外,申报其余政策需为规上制造业企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准入类项目或当年出现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企业不予享受)。
(二)与崇州市本级政策内容重复或类同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享受省、成都市政策的情况下,可同等申报本级政策。
(三)对具有技术先进性、经济社会贡献较大等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按照签订的协议执行,列入“一企一策”政策扶持的对象不再享受本政策。与我市签订投资协议但未按约履行的企业,不能享受相关政策。
(四)本政策中第8条所涉及年度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对应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第4条、第6条和第7条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本政策自2023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3年1月1日-2023年7月5日期间,满足本政策规定的,参照试用。此前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则从其规定。本政策由崇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