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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支持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相关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4-10-17 | 874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各申报主体向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申报,由属地经信(电力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报送申报文件,市经信局根据资金年度预算情况,统筹安排。请各申报主体留好联系方式,市、区(市)县在审核过程,根据申报材料视情况需各申报主体提供相关补充证明材料。

(三)本细则选取的日基准电量,因特殊原因不能反映该企业日常用电情况的,说明原因后,由各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组织工业企业和供电公司现场商定。

(四)本细则支持工业企业自发电、支持工业企业压减电量不可同时享受,申报主体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其一进行申报。

(五)各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把关,对企业提供的设备购买或租用合同发票、燃料购买发票凭证等证明材料审核留档备查,会同供电公司核实基准电量、自发电量、压减电量等,做到补贴真实、应补尽补、及时发放,对于提供虚假资料,蓄意骗取补贴或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并追回相应款项。

(六)《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成经信规〔2024〕10号)及实施细则中市级补贴未涵盖的企业,各区(市)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支持政策。

(七)本细则由市经信局具体负责解释,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级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本实施细则相关涉及内容从其变化。

(八)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电力处:61885827

市财政局:6188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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