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规、上榜、上云、上市”提质发展的政策措施》(成发改产业规〔2024〕272号),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免申即享”顺利实施,我局制定了《成都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免申即享”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本次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10月26日,请于当日17: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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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成都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免申即享”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免申即享”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26日
成都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免申即享”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8 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企 业“上规、上榜 、上云 、上市”提质发展的政策措施》(成发改产 业规〔 2024 〕272 号 )第五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政策, 为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免申即享”顺利实施,进一步细化 奖补标准 , 规范兑现流程 , 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对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支持对象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
( 一 )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自企业注册成立起, 第一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 二 )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曾经被认定为高新技 术企业 ,再次提交申请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二、具备条件
( 一 )必备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纳税关系在我市的企业; 2.2023-2024 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 二 )排除条件
政策兑现时 ,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不予拨付奖补资金: 1.近三年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且在惩戒期的;
2. 已迁出我市或自愿放弃的 ; 3.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4.处于科技违规、科研失信等信用惩戒期内的;
5.未进行奖补意愿确认 ,未按要求提交收款账户信息的;
6.按照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属于不得享 受财政资金奖补范围的。
三、奖补标准
( 一 )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补。
( 二 )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5 万元奖补。
四、兑现流程
( 一 )确定奖补企业名单
1.根据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公布的上 一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市科技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数 据共享、大数据分析比对 ,匹配具备奖补条件的企业,形成推荐 名单 ,发各区( 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核对;
2.各区( 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在收到推荐名单后 5 个工作 日 内,对推荐名单中属地企业奖补条件、奖补标准等情况进行核对 确认 , 并将核对情况正式报送市科技局;
3. 市科技局完成部门决策程序后 ,审定形成拟奖补企业名单和资金预算安排报市财政局。
( 二 )预算下达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将奖补资金及拟奖补企业名单下达 至企业当前注册地所在区( 市)县。
( 三 )意愿确认
1.各区( 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在收到拟奖补企业名单通知后
5 个工作 日 内 ,对属地企业是否具备奖补条件进行确认 ,形成意 愿确认对象名单;
2.各区 (市) 县科技主管部门在形成意愿确认对象名单 5 个 工作日内, 通过 蓉易享 平台、 "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 和短信通知等方式 , 向意愿确认对象推送政策兑现提醒信息 , 引 导其通过"蓉易享"平平台或直接登录 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 , 在 5 个工作 日 内完成奖补意愿确认并提交收款账户信息;
3.针对未完成意愿确认的企业 ,各区( 市)县应采取网站公 告 、短信通知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再次提醒 ,再次提醒后 5 个工作 日 内还未完成意愿确认的 , 视为自愿放弃接受奖补资金。
( 四 )资金拨付
1.各区( 市)县应在企业意愿确认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 内 ,将 资金直接拨付到已完成意愿确认的企业账户,拨付完成后 5 个工 作 日 内将拨付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
五、监督管理
(一)本文件规范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资金, 由市级财政统 筹保障, 按程序拨付至区 (市) 县。各区 (市) 县要严格按照资 金用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 不得挪用或滥用 , 确保资金及时
拨付至企业账户,特实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政策“免申即享” 。
( 二 ) 企业通过弄虚作假 、虚报冒领经费等违法违规手段, 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并 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六、附则
( 一)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 施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国家和省有关法律 、法规 、文件规定与本 实施细则不一致的 , 从其规定。
( 二 )本实施细则依据《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8 部门 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规 、上榜 、上云 、上市”提质发展的政策 措施》制定 , 自 印发之日起实施 , 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