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 知》(农办机〔2017〕10 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如有调整,按农 业农村部、财政部最新规定执行。
进一步扩大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 产品认证结果范围,新增品目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 通知执行。探索开展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含 农机制造等企业所属专业机构)检验检测结果试点,具体工作由农 业农村部、财政部另行部署。
( 二)农机创新产品
1.专项鉴定产品。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机装备补短板需要,按照 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四川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 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通过征集建议、专家评 议、审定公示、发布实施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
2.农机新产品。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中 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将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等符合 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
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列入补贴范围。支持实施农机装备补短 板行动,对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 新产品,给予 3 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 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以 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
农机创新产品补贴品目实行总量控制,我省年度总数量不超过 10 个,按年度进行调整。 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共同确认的保障 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 机创新产品不占用品 目指标。
除上述机具外,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 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 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5%,不得占用中 央财政补贴资金。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 称“购机者 ”),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