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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

政策来源:邛崃市税务局 | 发布机构:邛崃市税务局 | 发布时间:2023-01-01 | 134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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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申报时限
2023-01-01 至 2023-12-31
责任单位
邛崃市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申报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支持标准

自2023 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申报条件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3.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联系方式

028-8877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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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 2023年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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