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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政策来源:邛崃市税务局 | 发布机构:邛崃市税务局 | 发布时间:2023-01-01 | 114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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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申报时限
2023-01-01 至 2023-12-31
责任单位
邛崃市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申报对象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支持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申报条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 36 号印发)执行。 

3.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4.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联系方式

028-8877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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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 2023年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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