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应当在政策公开当日同步进行解读。
第十条(解读人)
(一)在政策公开发布时,解读主体应明确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为政策文件的解读人,承担公开即时解读、跟踪回应解读等相关工作。
(二)在政策有效期内,解读主体应明确直接参与起草科(室)负责人为日常解读人,承担常态化解读工作。日常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解读回应)
(一)解读主体应及时研判政策发布后引发的舆情、媒体关注、突发事件等情况,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防止政策被误解误读。
(二)解读主体应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期间出现的新情况、群众反映的新问题,并针对性地开展跟踪研究,必要时对政策进行研究修订。
第十二条(监督考核)
区委宣传部(新闻办)负责政策解读新闻发布的指导、培训和舆论引导工作。区政府办、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全区政策解读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区司法局、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政策备案与解读公开比对监督。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政策解读公开定期检查通报,并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目标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监督。
第十三条(解释机关)
本规定由区行政审批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2年4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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