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谁起草、谁解读、谁负责”原则。
(二)坚持政策“发布、解读、回应”三联动原则。
(三)坚持“政策、解读文本、解读机构、解读人、日常联系方式及新闻通稿”同步六公开原则。
第五条(解读审核)
政策及其解读材料应同步研究,同步报批,同步审核。解读材料应当包括解读文本、解读形式、解读时间、新闻通稿等。
(一)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名义制发的政策文件解读材料,由起草的牵头部门草拟,区司法局负责审核。
(二)其他政策解读材料草案,由政策制定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核。
第六条(解读主体)
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等由制定机关或者起草部门根据审核同意的解读材料负责解读。
第七条(解读内容)
解读文本应当全面、准确、详尽。
(一)政策出台背景,包括依据、目的、政策变动说明等。
(二)政策制定过程,包括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情况说明。
(三)政策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主要措施、执行口径、重点条文详解、注意事项等。
(四)抽象概念、新名词、专业术语等解释。
(五)指定的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六)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解读形式)
解读形式可通过撰稿解读、在线访谈、政策问答、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通气会等形式进行,并根据政策文件的实际内容,综合运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多样化方式展现。
第九条(公开渠道和时限)
政策及解读文本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平台、区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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