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 )资金拨付
1.各区( 市)县应在企业意愿确认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 内 ,将 资金直接拨付到已完成意愿确认的企业账户,拨付完成后 5 个工 作 日 内将拨付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
五、监督管理
(一)本文件规范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资金, 由市级财政统 筹保障, 按程序拨付至区 (市) 县。各区 (市) 县要严格按照资 金用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 不得挪用或滥用 , 确保资金及时
拨付至企业账户,特实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政策“免申即享” 。
( 二 ) 企业通过弄虚作假 、虚报冒领经费等违法违规手段, 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并 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六、附则
( 一)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 施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国家和省有关法律 、法规 、文件规定与本 实施细则不一致的 , 从其规定。
( 二 )本实施细则依据《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8 部门 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规 、上榜 、上云 、上市”提质发展的政策 措施》制定 , 自 印发之日起实施 , 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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