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成都工业精品评选认定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认定方案)有关内容,经研究,拟将认定方案第二(一)条内容“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整车企业成都分公司除外)”修订为“在成都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拟将第五(七)条内容“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研究形成工业精品报审名单,上报成都市扶持名优产品领导小组审定后,以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名义公开发布。”修订为“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形成工业精品名单,并以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名义公开发布。”认定方案其他事项不变,继续有效。
公示时间:2024年9月27日—10月3日(7天)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经信局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的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请署明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市纪委监委驻市经信局纪检监察组:61886372
市经信局机关党委:61885837
市经信局新型显示产业处:61888770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9月27日
成都工业精品评选认定方案(试行)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定不移实施制造强市战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23〕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规〔2023〕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制造业创新驱动行动计划等6个行动计划的通知》(成办发〔2023〕7号)等文件精神,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制定成都工业精品(以下简称工业精品)评选认定方案。
一、评选范围及申报名额
(一)制造业、软件(工业软件、基础软件、嵌入式软件、行业应用软件、新兴平台软件)和数字经济企业的产业化产品。
(二)同一年度每个企业最多申报2项工业精品,属于同一集团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产品指定一个主体企业申报。
二、评选基本条件
(一)在成都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市域内有固定生产场地(软件、数字经济企业有固定办公场地),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软件类企业2000万元)以上,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二)企业拥有申报产品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权,或获得开发权,或获得该产品的使用授权。
(三)产品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能耗、环保等标准和要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或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正式成员出具的产品检验、检测、测试报告。属于强制、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准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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