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凡同时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六项认定标准的托育机构(含备案的幼儿园托班),均可自愿申请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认定工作每年分两批次开展。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需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申请,并提交《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及相关佐证材料,新备案机构在备案时即可同步申请认定。
(二)审核。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第一批次新增申请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审核,于次年1月底完成第二批次新增申请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审核。
(三)公示。经审核通过的托育机构,由区(市)县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共同公示新增普惠性托育机构名单和收费标准,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纳入区(市)县普惠性托育机构目录。
(四)签署承诺书。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对其收费价格及依法依规服务行为出具书面承诺书(见附件2),一式四份,分别由区(市)县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托育机构及办托主体备存。
(五)报备。每年8月中旬和次年2月中旬,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将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名单报市发改、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区(市)县普惠性托育机构目录。
第六章 补助政策
第六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具体补助政策如下:
(一)补助标准。〕74号)确定的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分担比例分别承担。
第七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程序:
(一)补助申请。新增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需于当年8月底或次年2月底向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托位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申请资金补助。已通过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需于每年8月底和次年2月底向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托位补贴资金申请复审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见附件4)申请资金补助。
(二)部门审核。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分别于每年9月初和次年3月初对申请资金补助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情况、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核,汇总审核通过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申请,并将汇总表(见附件5)报市级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市级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实无误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补助资金拨付。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补助周期,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由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每年下半年拨付1—6月、于次年上半年拨付7—12月的补助资金到普惠性托育机构提供的银行基本账户。不足一个补助周期的,按实际运营时间折月计算,单月运营不足半个月的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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