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动传统产业集群绿色升级。中小型制造企业集中的城市排查形成涉气产业集群清单,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按照“一群一策”原则开展整治提升。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
(四)加强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管控。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定期编制发布低(无)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目录。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立低(无)VOCs含量产品标识制度。实施重点领域原辅材料替代工程,到2025年,力争重点行业原辅材料替代比例在“十三五”末期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全面推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涉VOCs工序环节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ꎻ重点区域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
(五)提升绿色环保产业发展水平。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节能环保装备制造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实施能源结构清洁低碳行动
(六)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持续加大非化石能源供给,促进水风光氢天然气等多能互补发展。加快推进工业、农业、建筑、交通、生活服务5大领域电能替代。到2025年,全省非化石能源电力装机比重达83.3%,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41.5%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0%左右。持续增加天然气生产供应,推进“国家天然气(页岩气)千亿立方米级产能基地”建设。
(七)严控煤炭消费总量。重点削减非电用煤,到2025年,全省原煤消费量控制在7000万吨以内,实现煤炭消费量达峰。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ꎻ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管,防止劣质煤炭流入市场。
(八)积极推进锅炉淘汰。重点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锅炉,其余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增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加快推进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淘汰,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到2025年基本完成。加快热力管网建设,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关停或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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