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成套设施装备,采 取交叉互审等方式严格审核。从严整治不实投档行为,对超范围投 送产品、低档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档次错误的,按规定严肃查处;对 多次或重复发生提供不实投档资料违规行为的农机生产企业,应按 有关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理。
(三)现场演示评价。重点对高风险机具规范组织开展现场演 示评价或验证。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发现有问题的,要对该产品及 时采取封闭措施,并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涉及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的,可视情况暂停采信相关 机构的证书(报告),并将调查情况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 四)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 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 在 5000 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 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理补贴申请。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
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 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 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 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 及其申请条件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 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 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 请资料。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 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 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 六)机具核验。鼓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探索多种核 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 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 ”和 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 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 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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