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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 发布机构: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 发布时间:2023-10-26 | 798 次浏览: | 分享到: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0月24日



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

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四川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经信规〔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业属于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第四条 知识产权专业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采取评审方式。

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考试专业为知识产权。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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