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未建立考核机制的民营企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相应文件补充认定其考核结果。
(四)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有重大经济问题者,以及在知识产权活动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事故调查期或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条件
(一)理论考试要求
参加知识产权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合格证明自考试通过之日起,5年内有效)。
(二)能力业绩要求
1.系统掌握知识产权工作的理论、方法、技能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掌握知识产权管理科学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知识产权工作实践经验。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等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3.任现职以来,论文、论著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全国一级学会(协会)等主办的学术征文、学术会议上发表,并经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其中合著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均已正式出版。
(2)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服务对象等知识产权发展中的问题,本人撰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行业标准、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导航)分析报告、知识产权布局方案、专利检索报告等,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用1篇以上。
4.任现职以来,工作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人员参与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知识产权调研工作,提出有效的建议方案;或作为主要人员主持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法规、重点发展规划、课题等,对加强和改善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2)作为主要人员承担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知识产权领域项目,项目通过验收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