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作业绩突出,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等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3.获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以来,论文、论著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全国一级学会(协会)等主办的学术征文、学术会议上发表,并经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编写或修订2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知识产权相关专著(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
(2)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服务对象等知识产权发展中的问题,本人撰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综合性项目报告、案例分析、设计文件、行业标准、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导航)分析报告、知识产权布局方案、专利检索报告等,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用2篇以上。
4.获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以来,工作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研究与实践5年以上,主持制定的行业规划、政策规章等,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主持小型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在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等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为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水平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负责人参与省级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国家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作为负责人从事专利申请、无效、转让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工作满5年;或作为负责人从事商标注册申请、异议、转让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工作满5年;或作为负责人从事版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知识产权专利审查、知识产权专利预审审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等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工作满5年,取得显著成效。
(5)作为负责人为本单位或服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服务工作满5年;或主持办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处理或诉讼案件等工作满5年,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取得显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