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推动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成果实现转化”、“促成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成果实现转化”,以服务合同中载明的发挥知识产权技术经理人作用的人员信息为主要依据。“成交金额”以知识产权引进、转让、许可、作价入股、质押融资评价等成果转化项目合同载明的金额为主要依据,并辅以实际到账凭据。“销售收入”以企业提供的专利产品备案材料和财务有关审计报告为主要依据。
(八)“大中小型企业”具体标准参见国家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九)“任现职以来”指取得现有职称后从事与现有职称相关工作。
(十)重大经济损失,指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一)“基层”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市)和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
(十二)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和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十三)申报人提供的某项业绩同时符合多个条款的,界定为符合一项条件。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2023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知促发〔2021〕24号)同时废止。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