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在职称申报中有查实的伪造(变造)学历、资历,业绩、经历造假等科研失信或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四章 职称申报与审核
第十四条 申报时间。每年组织一次自然科学系列职称评审,并在成都市专技人才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填报,申报时间按具体申报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个人申报。符合申报职称的基本条件、取得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评委会提出评审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单位审核推荐。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审核推荐。
在蓉注册非公有制企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人事(劳动)档案的限制,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须为在蓉单位)推荐,按照属地化原则将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市)县人社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章 评审流程
第十七条 成立专家组。评委会根据申报年度评审工作实际情况,从备案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6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相关评审工作,专家组组长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
第十八条 专家评议。专家组根据申报人员工作和专业情况以及业绩、贡献等情况进行评审,并按照评审标准进行定量与定性评价,提出评审意见。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第十九条 初定。符合《关于做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定工作的通知》(成人社职称〔2021〕9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定事项的补充通知》(成人社办发〔2021〕114号)要求,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且取得相应业绩,可申请一次性职称初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