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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关于《彭州市制造强市倍增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审议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 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 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3-10-17 | 1242 次浏览: | 分享到:

成都市级及以上补助的“上云”企业,按企业实际获得成都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贴金额的30%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补助,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支持企业“上楼”
    5.对当年度获得成都市级及以上补助的“上楼”企业,按企业实际获得成都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贴金额的20%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补助,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企业“上市”
    6.对税收解缴关系在彭州市,拟在国内外(含境外)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并验收合格后,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在科创板成功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且募集资金75%以上用于彭州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在国内外(含境外)主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且募集资金75%以上用于彭州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重组方式取得市外上市公司控股权,且将上市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变更到彭州市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彭州市已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进行再融资的,按融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中投入彭州市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按照上述规定,对单户企业最高奖励累计不超过600万元。
    7.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川藏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不同板块间成功转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与相应板块差额部分等额的一次性奖励。当年在北交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如在以前年度已享受彭州市“新三板”挂牌补贴政策,彭州市财政给予差额补贴。上市和挂牌补助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二、支持产业建圈强链
    (七)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
    8.争取新材料、医药健康、新能源、航空制造等产业纳入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创新型产业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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