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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关于《彭州市制造强市倍增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审议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 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 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3-10-17 | 124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成都市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现代化建设系列决策部署和四川省支持六大优势产业提质增效倍增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坚持以发展实体经济为着力点,围绕产业建圈强链,助力彭州市制造强市产业倍增,特制定《彭州市制造强市倍增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审议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10月17日-11月17日。

    联 系 人:张江黎

    联系电话:13558655547

    联系邮箱:729604656@qq.com

    特此公告。




彭州市制造强市倍增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审议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和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成都市聚焦高质量发展系列决策部署和四川省支持六大优势产业提质增效倍增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坚定不移推进制造强市建设,持续巩固和强化制造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顶梁柱”作用,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制造业企业“六上”
    (一)支持企业“上规”
    1.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再次进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上规奖励累计不超过2次。对上一年度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本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30%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企业“上榜”
    2.对当年度新认定、复核通过进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名单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新认定、复核通过进入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名单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新获评、复核通过的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企业“上新”
    3.对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企业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企业“上云”
    4.对当年度获得成都市级及以上补助的“上云”企业,按企业实际获得成都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贴金额的30%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补助,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支持企业“上楼”
    5.对当年度获得成都市级及以上补助的“上楼”企业,按企业实际获得成都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贴金额的20%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补助,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企业“上市”
    6.对税收解缴关系在彭州市,拟在国内外(含境外)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并验收合格后,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在科创板成功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且募集资金75%以上用于彭州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在国内外(含境外)主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且募集资金75%以上用于彭州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重组方式取得市外上市公司控股权,且将上市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变更到彭州市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彭州市已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进行再融资的,按融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中投入彭州市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按照上述规定,对单户企业最高奖励累计不超过600万元。
    7.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川藏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不同板块间成功转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与相应板块差额部分等额的一次性奖励。当年在北交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如在以前年度已享受彭州市“新三板”挂牌补贴政策,彭州市财政给予差额补贴。上市和挂牌补助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二、支持产业建圈强链
    (七)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
    8.争取新材料、医药健康、新能源、航空制造等产业纳入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建设,对纳入国家级、省级创建的分别给予集群发展促进机构200万元、100万元奖补,用于产业项目、公共服务、共性平台和自身建设等。
    (八)支持现代化产业联盟(协会)发展
    9.重点支持联盟(协会)积极参与我市产业建圈强链,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有平台公司等牵头成立国家级、省级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创新创业联盟,经认定备案并正常运营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以后年度正常运营且财务状况良好的每年给予5万元运营补助;对新材料、医药健康、新能源、航空制造主导产业在彭设立协会(商会)、产业联盟、创新创业联盟正常运营且财务状况良好的每年给予3万元运营补助。
    (九)提升产业供应链现代化水平
    10.支持企业参与构建安全稳定的制造业供应链体系,对建成与成都市主导产业配套的应急储备、仓储物流、技术服务等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就近供应链采购,年度采购我市本地企业与采购企业无关联生产的产品,当年度较上年度新增采购额达到500万元标准额度的,按照新增部分采购总额的1%,给予单个采购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三、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
    (十)鼓励创新研发平台建设
    11.对新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省、成都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等企业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其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由低等级向高等级升级的,补足其奖励级差部分。
    (十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
    12.给予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对年度实际研发投入费用较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其投入费用的10%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投入费用的5%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3.给予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奖励。对当年度被列入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按其实际到位资金的10%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奖励金额国家级、省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成都市级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二)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14.支持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支持企事业单位围绕我市产业建圈强链,新建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检验检测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成都市级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及以上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由低等级向高等级升级的,补足其奖励级差部分。自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获我市备案次年度起,择优按平台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平台运营主体运行奖励,连续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支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生产应用。对获得四川省、成都市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奖补资金的项目,分别按企业实际获得四川省、成都市级财政资金补贴金额的20%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补助,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四川省级、成都市级不可重复享受配套补助。
    (十三)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合同交易
    16.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签订技术合同,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后,按已登记技术合同实际发生额的5%标准给予奖补,单个合同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户企业当年度奖补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建设
    17.对首次通过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实施专利微导航后提质增效有明显效果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对取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备案使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给予2000元一次性资助。
   (十五)支持应用场景孵化
   18.支持打造应用场景,鼓励企业、政府和科研院所联合打造“0-1”的早期验证场景加速原始突破,打造“1-100”的中试试验场景加速产业孵化,打造“100-100万”的产品推广场景加速市场验证,经成都市认定为示范应用场景、应用场景示范区的,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认定为四川省新经济重点平台和典型应用场景的,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场景或平台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以最高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六)支持企业离岸研发
    19.对我市企业确因高层次研发人才有突出需求而在成都市中心城区设立研发中心且研发成果在彭落地转化的,经评审认定,择优连续五年对其研发中心场地租金给予50%的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制造业转型升级
    (十七)加快企业智能化转型
    20.对企业开展“两化融合”贯标,实施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入选国家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优秀场景或获评“灯塔工厂”,且获得成都市级及以上补贴的,按企业实际获得成都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贴金额的30%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补助,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八)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21.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实施技术改造,提升产品质量、档次和附加值,其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5%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九)加快企业绿色转型
    22.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30万、1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认定的,分别给予15万、15万、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由国家认监委公布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所颁发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成功申报成都市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资金项目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纳入成都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且已获得成都市级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财政资金补贴的,按企业实际获得成都市级财政资金补贴金额的50%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扶持,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二十)支持企业增收增效
    23.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本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每增长20%,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至5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本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每增长20%,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本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每增长10%,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本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每增长10%,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2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本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每增长10%,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本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每增长10%,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0亿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本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每增长10%,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一)支持新经济企业发展壮大
    24.对首次认定成都市新经济种子企业、新经济双百企业、新经济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再次被认成都市新经济种子企业、新经济双百企业、新经济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享受梯度培育奖励累计不超过两次。
    (二十二)鼓励企业加速开工竣工
    25.对我市亿元以上工业项目(不含入驻标准化厂房项目),鼓励项目业主快投快建,缩短项目开工筹备时间及建设周期。对照项目投资协议约定,开工时间(实质性开工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提前1个月及以上,且未逾期竣工投产的,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给予项目方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照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竣工时间(项目建设主体竣工、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提前1个月及以上,且完成入库投资100%并投产的,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给予项目方2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工及竣工奖励政策不同时享受。
    六、支持制造业融合发展
    (二十三)支持企业在彭设立生产性服务公司
    26.推动“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两业融合,对企业在彭设立销售、物流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对首次纳入限上、规上统计范围的服务业经营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月度入库方式纳入统计的服务业法人企业,额外追加一次性奖励。
    (二十四)支持技术交流平台建设
    27.推动“科技+旅游”融合发展,对新认定省级及以上科普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成都市级科普基地,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科普基地年度开展科技活动周、学术交流、技术对接、科普讲解大赛等活动的,按照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十五)给予标准制(修)订补贴
    28.对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或个人,在标准发布当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或个人(排名前三位),在标准发布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主持多层级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和个人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享奖励。
    (二十六)鼓励企业争创质量品牌
      29.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和其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60万元、15万元,30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四川省天府质量奖和其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40万元、8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成都市市长质量奖和其提名奖、创新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10万元、3万元,10万元(仅有组织)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天府名品的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上榜中国品牌价值评价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建立并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低碳产品认证和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加强产业空间保障
    (二十七)强化工业用地保障
    30.在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时,工业用地供应不低于30%。加大重点产业用地保障力度,在具备供地条件下,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鼓励类重大项目依法按需“随用随供”,优先保障单独选址的产业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指标不足部分,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给予大力支持。对于鼓励类国家、四川省、成都市重点项目采取出让方式的,可按不低于成都市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采取租赁方式的,可按不低于50%确定相应年期的土地资金。
    (二十八)加快标准厂房产业集聚
      31.制造类项目投产后第一年营业收入达到1500元/平方米,第二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元/平方米,第三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元/平方米,按入驻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租金和管理费用的30%给予扶持。项目投产后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分别达到2000元/平方米、4000元/平方米、6000元/平方米的,每月再给予7元/平方米的增收奖励。在此基础上,年度营收增加1000元/平方米,每月再给与3元/平方米的增收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缴纳的全额租金和管理费用。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营业收入未达标的年份不予奖励,且扶持期不予延长。
    32.对为彭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成都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彭州市企业除外)提供生产性配套服务的制造业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并投产后的前三年分别按当年实际提供配套服务金额的5‰、2.5‰每年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单个企业每年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入驻企业当年累计享受的扶持、增收奖励和配套奖励之和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租金和管理费总额。
    33.满足成都市重大和高能级项目、产业链关键配套项目认定标准的,自项目投产后的前两年可按收支两条线享受租金和管理费用全额减免投产后第三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元/平方米的,按照当年实际支付租金和管理费用的30%给予扶持,达到6000元/平方米以上的,每月再给予7元/平方米的增收奖励,在此基础上,年度营收每增加1000元/平方米,每月再给与3元/平方米的增收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缴纳的全额租金和管理费用。
    34.鼓励具备强链延链补链功能的新型研发机构、科创平台、行业协会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入驻标准化厂房,可根据产业匹配度和实际经营业绩享受租金和管理费用减免。
    八、强化企业要素保障
    (二十九)加大企业金融支持
    35.对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的非上市企业,按融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用于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5‰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6.鼓励国有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外部增信。鼓励彭州市国有担保公司为彭州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降低担保收费,按企业实际发生担保费率的比例给予补贴:企业担保收费费率降至1.5%(含)—1%(不含)的,给予担保金额0.5%的补贴;企业担保收费费率降至1%(含)及以下的,给予担保金额1%的补贴,年度补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三十)壮大管理技术人才团队
   37.对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北交所首发上市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一次性3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入库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重复入库只给予一次奖励),对单户企业经营管理团队最高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九、附则
    (一)本政策措施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均在彭州市且正常存续经营的工业、科技和新经济企业、机构(团体)及符合条件的自然人。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质量安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投资合同、存在劳资纠纷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取消当年度享受本政策奖励扶持措施的资格。
    (三)对恶意套取骗取奖励资金以及挤占、挪用奖励资金等各种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申报主体,一经查实,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其后三年享受一切彭州市级财政优惠政策的资格。涉嫌违纪和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政策由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解释。本政策各项奖励扶持措施的实施细则,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牵头研究制定,明确奖励申报、审核、审批、拨付流程等内容。
    (五)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彭州市级奖励扶持措施的,不重复享受,按最高额进行奖励。同一事项既符合彭州市级奖励扶持措施,又符合上级奖励扶持措施,且上级奖励扶持措施资金来源非彭州市级财政的,可重复享受。
  (六)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政策规定,按上级新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政策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施行前,参照本政策执行。





关于《彭州市制造强市倍增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审议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附件-彭州市制造强市倍增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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