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自贡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自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自贡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自贡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 发布机构:自贡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 发布时间:2018-12-19 | 494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科发〔2018〕55号

 

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

        为创新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自贡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贡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

 

 

 

自贡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自贡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9日

 

 

附件

 

自贡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川科财(2017)45号)、中共自贡市委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推动工业转型发展的意见》(自委发〔2016〕22号)要求,为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科技创新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创新服务,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贡市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劵”)是由政府面向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无偿发放,并向社会公开,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而设计发行的一种用以抵扣一定比例科技创新服务费用的凭证。对承接创新服务接收科技创新券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第三条  创新服务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或服务平台(基地)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科技创新服务,以及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和在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内的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不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安排,资金管理和使用按照《自贡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