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创新券每年申领、发放。
第五章 申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创新券申领程序:
1、企业在“自贡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上选择需要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产品并提出购买申请;
2、申请企业与科技服务机构在线下商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相关事宜后签订服务合同书,由申请企业将服务合同书上传至“自贡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3、市信息研究所对服务合同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申请企业发放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书约定为企业提供相应科技服务;
4、服务完成后,企业在“自贡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上使用创新券向科技服务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
第六章 兑现与要求
第十三条 创新券每年5月和11月分两次兑付
第十四条 兑现程序:
科技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书要求完成相关服务后,将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上传到“自贡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创新券兑现额度和申请服务补贴的纸质证明材料提交市信息研究所;市信息研究所初审后提交市科技局复审。审核通过后的结果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结果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科技局提出。公示无异议,市信息研究所集中向科技服务机构拨付款项。
第十五条 证明材料
科技服务机构提交的企业创新券兑现和服务补贴证明材料包括:
1、创新券服务项目兑现汇总表,包括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等。
2、服务补贴申请表,包括服务企业数量、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费用等。
3、科技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书复印件,提交时要审查服务合同书原件。
4、 服务完成、服务产品收费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科技服务机构向企业开具的购买服务的发票等)。
第十六条 创新券兑现时,在“自贡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上办理创新券兑现业务。
第十七条 创新券自完成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为申请兑现期,逾期不予受理。市信息研究所按申请的先后顺序登记、办理、兑现创新券。超出当年创新券预算的已受理申请,顺延到下年兑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为维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参与创新券申请、兑现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对企业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等信息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