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红利+优质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九条 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注销其持有的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并3年内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创新券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