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科基〔2020〕2号)、中共自贡市委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推动工业转型发展的意见》(自委发〔2016〕22号)的精神,为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劵”)是由市科技局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创新主体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并抵扣一定比例服务费用的记录凭证。对科技服务机构按取得的创新券兑付补助,并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服务是指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设计研发、专利代理、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为科技创新提供的服务。科技服务机构是指具备条件和能力、可提供上述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安排。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市科技局作为科技创新券的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以及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创新券支持的对象
(一)包括为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记录,财务管理规范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以下简称“创新主体”)。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工信部联企业号)文件执行。
(二)为我市中小微企业等提供科技服务,并收取科技创新券作为服务费用的科技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