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创新券兑现时,创新主体或科技服务机构按照要求在平台上填报并提交相应资料,办理兑现业务。在平台内注册并由省级科技部门登记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可自主选择享受省级或市级奖补,但不重复享受省、市奖补。在市级科技部门登记备案但未在省级科技部门登记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只能享受市奖补。
第十四条 创新券每年实行两次兑付,具体兑付时间以当年发布文件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受托单位按申请的先后顺序登记、办理、兑现创新券。超出当年创新券预算的已受理申请,顺延到次年兑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为维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参与创新券申请、兑现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对企业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等信息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注销其持有的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并3年内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创新券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自贡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自科发【2018】5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