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使用范围、标准及形式
第八条 创新主体购买科技服务范围及使用标准:
(一)使用范围
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设计研发、专利代理、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科技服务。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或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本意见支持范畴。
(二)使用标准
1、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创新主体按购买科技服务支出费用的20%使用创新劵进行支付。1个创新主体每年使用创新券额度上限:企业8万元、创新团队2万元、创业者1万元。对科技服务机构按收取创新卷实际额度进行兑付。
确因科技服务机构不接受自贡科技创新券的,创新主体可直接向科技服务机构支付科技服务费用,然后按支付费用的20%在平台向市科技、财政部门申请兑付。
2、奖补标准:市级财政对科技服务机构按收取创新卷额度的10%进行奖补,每家机构每年获得的奖补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各科技服务机构可将奖补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弥补服务成本、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等支出。
第九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及实名登记备案制形式。采取事前申请、事后补贴的方式。独立编号,不得转让、买卖、赠送,领券当年有效。 创新券对申领单位当年使用有效,对接收单位在奖励兑现前均为有效期。
第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根据科技工作需要,市科技局将适时对当年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申报程序、申报资料等进行明确,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五章 申领与兑付
第十一条 创新券申领、发放、使用等均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卷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运行。符合条件的创新主体需在平台注册,科技服务机构需在平台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创新主体根据购买科技服务需求在平台申领一定面额的创新券,在服务事项完成后按照一定比例在平台支付给科技服务机构,并上传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