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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自科发〔2020〕16号印发)

政策来源:自贡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 发布机构:自贡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 发布时间:2023-02-06 | 53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科基〔2020〕2号)、中共自贡市委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推动工业转型发展的意见》(自委发〔2016〕22号)的精神,为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劵”)是由市科技局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创新主体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并抵扣一定比例服务费用的记录凭证。对科技服务机构按取得的创新券兑付补助,并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服务是指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设计研发、专利代理、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为科技创新提供的服务。科技服务机构是指具备条件和能力、可提供上述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安排。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市科技局作为科技创新券的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以及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创新券支持的对象
    (一)包括为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记录,财务管理规范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以下简称“创新主体”)。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工信部联企业号)文件执行。
    (二)为我市中小微企业等提供科技服务,并收取科技创新券作为服务费用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四章  使用范围、标准及形式


    第八条 创新主体购买科技服务范围及使用标准:
    (一)使用范围
        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设计研发、专利代理、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科技服务。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或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本意见支持范畴。
    (二)使用标准
    1、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创新主体按购买科技服务支出费用的20%使用创新劵进行支付。1个创新主体每年使用创新券额度上限:企业8万元、创新团队2万元、创业者1万元。对科技服务机构按收取创新卷实际额度进行兑付。
    确因科技服务机构不接受自贡科技创新券的,创新主体可直接向科技服务机构支付科技服务费用,然后按支付费用的20%在平台向市科技、财政部门申请兑付。
    2、奖补标准:市级财政对科技服务机构按收取创新卷额度的10%进行奖补,每家机构每年获得的奖补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各科技服务机构可将奖补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弥补服务成本、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等支出。
    第九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及实名登记备案制形式。采取事前申请、事后补贴的方式。独立编号,不得转让、买卖、赠送,领券当年有效。 创新券对申领单位当年使用有效,对接收单位在奖励兑现前均为有效期。 
    第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根据科技工作需要,市科技局将适时对当年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申报程序、申报资料等进行明确,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五章   申领与兑付


    第十一条  创新券申领、发放、使用等均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卷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运行。符合条件的创新主体需在平台注册,科技服务机构需在平台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创新主体根据购买科技服务需求在平台申领一定面额的创新券,在服务事项完成后按照一定比例在平台支付给科技服务机构,并上传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创新券兑现时,创新主体或科技服务机构按照要求在平台上填报并提交相应资料,办理兑现业务。在平台内注册并由省级科技部门登记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可自主选择享受省级或市级奖补,但不重复享受省、市奖补。在市级科技部门登记备案但未在省级科技部门登记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只能享受市奖补。
    第十四条  创新券每年实行两次兑付,具体兑付时间以当年发布文件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受托单位按申请的先后顺序登记、办理、兑现创新券。超出当年创新券预算的已受理申请,顺延到次年兑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为维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参与创新券申请、兑现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对企业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等信息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注销其持有的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并3年内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创新券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自贡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自科发【2018】5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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