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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自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自贡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自贡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 发布机构:自贡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 发布时间:2018-12-19 | 527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科发〔2018〕55号

 

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

        为创新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自贡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贡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

 

 

 

自贡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自贡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9日

 

 

附件

 

自贡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川科财(2017)45号)、中共自贡市委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推动工业转型发展的意见》(自委发〔2016〕22号)要求,为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科技创新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创新服务,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贡市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劵”)是由政府面向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无偿发放,并向社会公开,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而设计发行的一种用以抵扣一定比例科技创新服务费用的凭证。对承接创新服务接收科技创新券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第三条  创新服务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或服务平台(基地)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科技创新服务,以及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和在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内的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不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安排,资金管理和使用按照《自贡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自贡市科技创新券的管理部门是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自贡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和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研究所”)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以及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兑现拨付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的对象包括:

(一)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记录,财务管理规范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工信部联企业号)文件执行)。优先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创新型企业、入驻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的孵化企业,入围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决赛的企业。

(二)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并收取科技创新券作为服务费用的科技服务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各类研发机构、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等,以下简称“机构”)。

第四章 使用范围、标准及形式

第九条 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企业购买科技服务补贴:

1.检验检测服务补贴

补贴标准:按企业购买检验检测服务支出费用的20%使用科技创新券进行支付,每家企业1年时间内使用创新券额度不超过5万元。

2.落地转化的科技成果及专利评估费补贴

补贴标准:企业采取购买转让、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等形式,与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达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在自贡市落地转化的,按其科技成果及专利评估支出费用的10%使用科技创新券进行支付,每家企业1年时间内使用创新券额度不超过3万元。

  (二)科技服务机构补贴:

科技服务机构为自贡市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成果及专利评估服务且服务质量评价良好的,按机构收取创新券额度的10%进行补贴,每家机构每1年时间内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及实名登记备案制形式。采取事前申请、事后补贴的方式。独立编号,不得转让、买卖,领券当年有效。  

第十一条  创新券每年申领、发放。

第五章  申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创新券申领程序:

1、企业在“自贡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上选择需要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产品并提出购买申请;

2、申请企业与科技服务机构在线下商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相关事宜后签订服务合同书,由申请企业将服务合同书上传至“自贡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3、市信息研究所对服务合同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申请企业发放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书约定为企业提供相应科技服务;

4、服务完成后,企业在“自贡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上使用创新券向科技服务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

第六章 兑现与要求

第十三条  创新券每年5月和11月分两次兑付

第十四条  兑现程序:

科技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书要求完成相关服务后,将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上传到“自贡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创新券兑现额度和申请服务补贴的纸质证明材料提交市信息研究所;市信息研究所初审后提交市科技局复审。审核通过后的结果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结果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科技局提出。公示无异议,市信息研究所集中向科技服务机构拨付款项。

第十五条  证明材料

科技服务机构提交的企业创新券兑现和服务补贴证明材料包括:

1、创新券服务项目兑现汇总表,包括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等。

2、服务补贴申请表,包括服务企业数量、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费用等。

3、科技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书复印件,提交时要审查服务合同书原件。

4、 服务完成、服务产品收费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科技服务机构向企业开具的购买服务的发票等)。

第十六条  创新券兑现时,在“自贡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上办理创新券兑现业务。

第十七条  创新券自完成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为申请兑现期,逾期不予受理。市信息研究所按申请的先后顺序登记、办理、兑现创新券。超出当年创新券预算的已受理申请,顺延到下年兑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为维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参与创新券申请、兑现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对企业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等信息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注销其持有的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并3年内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创新券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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