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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部新区党工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东部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 | 发布机构: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8-01 | 1653 次浏览: | 分享到:


战略研究局、公园城市建设局、财政金融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应急安全管理局、公安分局,各镇(街道):
  《成都东部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2023年第1次主任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职能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   成都东部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
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
2023年8月1日

 
(联系人:陈跃文;电话:18228433650)

 
成都东部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农联发〔2020〕23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成都东部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成都东部新区总体规划、镇(街道)村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在集体建设用地上从事农村住房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村住房建设登记发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 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户是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有宅基地资格权利的家庭成员组成的建房申请户。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依法登记的户籍地址在本行政村或镇、街道社区的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居民。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组建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前审查和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有关工作,切实加强纠纷调处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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