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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成都东部新区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建设及认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政策来源: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 | 发布机构: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 | 发布时间:2024-03-28 | 22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东部新区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高端智力优势,助力成都东部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成都市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建设及资助管理办法》(成科协发〔2021〕15号)等文件精神,战略研究局拟定了《成都东部新区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建设及认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动管理办法的印发,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4月7日。公示期间,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4月7日17:00前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战略研究局科技创新处,邮箱:1610031899@qq.com,联系电话:028-86360137。


  附件:1.成都东部新区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建设及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成都东部新区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申报书

      3.意见建议汇总表



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

2024年3月28日


成都东部新区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建设及认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东部新区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高端智力优势,助力成都东部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成都市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建设及资助管理办法》(成科协发〔202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东部新区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是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立足高端前沿和长效合作,依托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等高层次人才资源,为企事业单位创新发展,产业优化升级提供智力支撑的重要平台。

依托两院院士(专家)建立的工作站称为“成都东部新区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统一授予“成都东部新区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牌子(以下简称“工作站”)。

 

第二章 工作站的认定条件

 

第三条  工作站的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成都东部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已建有企事业科协组织,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示范带动作用、发展态势好,且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建站工作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高新技术企业近三年年均营业收入25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近三年年均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配备相应的研发人员和工作人员。申请单位为非企业的,原则上建站主体拥有科研人员1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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