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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成都东部新区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建设及认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政策来源: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 | 发布机构: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 | 发布时间:2024-03-28 | 31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东部新区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高端智力优势,助力成都东部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成都市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建设及资助管理办法》(成科协发〔2021〕15号)等文件精神,战略研究局拟定了《成都东部新区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建设及认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动管理办法的印发,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4月7日。公示期间,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4月7日17:00前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战略研究局科技创新处,邮箱:1610031899@qq.com,联系电话:028-86360137。


  附件:1.成都东部新区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建设及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成都东部新区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申报书

      3.意见建议汇总表



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

2024年3月28日


成都东部新区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建设及认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东部新区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高端智力优势,助力成都东部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成都市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建设及资助管理办法》(成科协发〔202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东部新区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是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立足高端前沿和长效合作,依托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等高层次人才资源,为企事业单位创新发展,产业优化升级提供智力支撑的重要平台。

依托两院院士(专家)建立的工作站称为“成都东部新区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统一授予“成都东部新区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牌子(以下简称“工作站”)。

 

第二章 工作站的认定条件

 

第三条  工作站的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成都东部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已建有企事业科协组织,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示范带动作用、发展态势好,且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建站工作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高新技术企业近三年年均营业收入25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近三年年均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配备相应的研发人员和工作人员。申请单位为非企业的,原则上建站主体拥有科研人员10人以上。

(二)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和稳定的经费支持,有较完善的技术支撑条件和服务体系,能为院士、专家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保障。原则上,工作站运行管理经费每年应不少于5万元,并能提供办公及研发场所等。

(三)研究方向符合成都东部新区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项目,已与1名以上相关领域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签订3年以上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服务协议和项目合作协议。签约进站院士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要求,签约进站专家参照执行。所指“专家”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类荣誉称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等的高层次专家。

(四)建有市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专家服务基地、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省级、市级重大项目、重大平台建设的单位,以及市级以上创新型示范单位、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可优先建站。

第四条  签约引进工作站的院士、专家应当以建站单位名义聘请,实行柔性流动和动态管理,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指导下,由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

 

第三章 工作站的申报认定与报备流程

 

第五条 工作站的申报认定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由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战略研究局(以下简称“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组织实施。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建站单位按要求填写《成都东部新区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申报书》和准备相关附件材料,报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

(二)认定。由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经局党组会研究审定后,同意建站(备案)并授予“成都东部新区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牌子,备案有效期3年。

(三)报备。由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将备案名单报送至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六条  建站单位应于每年底向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提交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建站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将变更情况报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站单位,经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核准后,直接取消“成都东部新区(专家)创新工作站”资格。

(一)主动申请取消“成都东部新区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称号的。

(二)建站主体已经破产、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以及有类似情况的。

(三)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五)建站单位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

违反人类伦理等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建站单位因偷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 服务及奖励标准

 

第八条  优先推荐获批成都东部新区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的单位申报市级及以上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

第九条  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将对工作站提供支持和服务,按照《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对获批的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工作站的职责

 

第十条  建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应当做好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且指定专人负责工作站的建设,其主要负责。

(一)制订本单位工作站管理办法,编制工作计划,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

(二)为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研究和实验条件,提供研发及成果转化经费,后勤服务保障等。

(三)每年向签约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具体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和企业技术成果需求等。

(四)工作站运行情况的汇报工作,配合做好工作站的检查、考核等工作。

(五)与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共同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并组织实施。

(六)与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共同协商解决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负责解释。试行期间上级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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