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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村民小组负责对农户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申请初步审查,形成意见报镇(街道)审核。各村级组织要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至少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 第七条 应急安全管理局牵头指导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村住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 第八条 公园城市建设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以及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相关工作,指导镇(街道)开展宅基地规划选址、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等工作。 第九条 公共服务局负责指导镇(街道)开展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农村住房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完善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提供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住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风貌管控,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提供业务指导,并负责指导镇(街道)开展农村住房结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办理农村房屋产权测绘成果备案。 第十条 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未经审批占用土地修建房屋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指导镇(街道)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和利用 第十一条 审批、使用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倡导农户进城、入镇、适度聚居。 第十二条 宅基地规划选址和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优化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十三条 科学规划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国防及其他行业规划控制区的,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