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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部新区党工委农村工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东部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 | 发布机构: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8-01 | 1737 次浏览: | 分享到:


战略研究局、公园城市建设局、财政金融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应急安全管理局、公安分局,各镇(街道):
  《成都东部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2023年第1次主任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职能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   成都东部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
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
2023年8月1日

 
(联系人:陈跃文;电话:18228433650)

 
成都东部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农联发〔2020〕23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成都东部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成都东部新区总体规划、镇(街道)村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在集体建设用地上从事农村住房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村住房建设登记发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 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户是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有宅基地资格权利的家庭成员组成的建房申请户。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依法登记的户籍地址在本行政村或镇、街道社区的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居民。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组建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前审查和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有关工作,切实加强纠纷调处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村民小组负责对农户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申请初步审查,形成意见报镇(街道)审核。各村级组织要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至少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
  第七条 应急安全管理局牵头指导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村住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
  第八条 公园城市建设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以及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相关工作,指导镇(街道)开展宅基地规划选址、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等工作。
  第九条  公共服务局负责指导镇(街道)开展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农村住房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完善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提供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住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宅基地建房项目(农村住房)风貌管控,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提供业务指导,并负责指导镇(街道)开展农村住房结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办理农村房屋产权测绘成果备案。
  第十条  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未经审批占用土地修建房屋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指导镇(街道)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和利用
  第十一条  审批、使用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倡导农户进城、入镇、适度聚居。
  第十二条  宅基地规划选址和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优化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十三条  科学规划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国防及其他行业规划控制区的,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宅基地规划选址和利用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等相结合,统筹考虑废弃旧宅基地的复垦和新村农民聚居点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
  第十五条  科学规划村庄布点,合理控制村庄规模,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组织引导村民参与幸福美丽新村建设。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建房“一户一宅”制度。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八不准”建房。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第十八条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农村住房。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标准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法定面积”的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扩建住宅、分户新建住房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第四章  审批要求和流程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户为单位可以申请宅基地:
  (1)以户为单位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一)出租、出借、出卖、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或将宅基地改作他用的;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分户需要,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三)现有住房已列入政府规划范围或需拆迁安置,申请在规划或拆迁范围新建、改建、扩建的;
  (四)在拆迁(搬迁)改造等专项工作中,已享受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其他安置政策的;
  (五)“一户多宅”经相关部门立案处理尚未结案的;
  (六)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法律纠纷的;
  (七)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批准宅基地建房的农村村民;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审批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村民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在本村民委员会领取和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申请宅基地和建房须提交以下资料:

1.农村住房建设设计图纸;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4.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5.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原地籍档案)或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6.外地迁入农村村民提供原籍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未享受宅基地证明;
7.其他必要材料。
  (二)村组级审查
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所在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拟申请宅基地相关内容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表、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图片、文字)、公示情况等材料上报至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收到村民小组相关材料后,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所在地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所在地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联合审核
按照成都东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部印发至各镇(街道)“三定”方案,各镇(街道)农业农村科室、自然资源科室、住房建设科室分别对应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公园城市建设局、公共服务局职能职责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接受技术指导。各镇(街道)可以根据实际调整并报区级部门备案。
1. 受理。镇(街道)要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置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窗口,规范办理流程并建立《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受理台帐》(附件7)做好记载,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受理,即日将申请材料转交镇(街道)农业农村科室;收到申请后农业农村科室及时组织自然资源科室、住房建设科室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地类等。
2. 审核。实地审查通过的,农业农村科室及时组织自然资源科室、住房建设科室联合开展审核工作。农业农村科室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查公示等内容;自然资源科室负责审核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和用途管制等要求,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并签署意见;住房建设科室负责审核住房建设设计图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由农业农村科室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农业农村科室综合相关科室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镇(街道)审批。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镇(街道)能够承担的审查事项,尽量委托镇(街道)有关部门审查,在镇(街道)、村规划区域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有关要求办理规划许可。
3. 审批。镇(街道)根据各部门(单位)联审结果,对农户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由自然资源科室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业农村科室填写《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由农业农村科室转交至便民服务中心一并核发,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镇(街道)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公园城市建设局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
镇(街道)应建立《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台帐》(附件8),做好登记,有关资料归档留存;于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公园城市建设局、公共服务局等部门备案。
第五章  勘察设计和建设施工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审批书》《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向农业农村科室申请开工建设,农业农村科室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科室、住房建设科室会同村协管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农户现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农村宅基地审批书》(查验原件);
(2)《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查验原件);
(3)农村住房建设设计图纸(委托设计单位专业设计的,还应提交《成都市农村住房施工图设计自审承诺书》);
(4)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5)施工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资料共同查验后由住房建设科室负责收存归档。
  第二十四条  新建农村住房的,受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选用适合修建农村住房的天然地基持力层,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勘察验证,依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房屋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
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不得危害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及四川省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等技术导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并向镇(街道)申报,按程序报公共服务局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登记,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一)3层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第二十七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获得《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八条  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建房村民与承揽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限和责任。承揽人为施工单位的,应当执行国家住宅建筑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合格建筑材料。综合执法局、战略研究局、公共服务局应当依法对建筑材料质量加强监管。
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应当协助村民选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第三十条  镇(街道)和公共服务局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业务指导并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镇(街道)应当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第三十二条  镇(街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建房村民与承揽人应当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可以约定承揽人负责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三条  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镇(街道)住房建设科室申请竣工验收,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由住房建设科室组织农业农村科室、自然资源科室,实地查验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等,是否符合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在竣工验收完成后,镇(街道)应要求各建筑施工人员(单位)在建成农房的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工程名称、建筑工匠姓名或施工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开竣工日期等信息。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建房村民会同建设承揽人进行处理,镇(街道)住房建设管理科室予以指导、监督整改。整改完成再一次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将整改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载入建房档案。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原则上应当自申请批准之日起 2年内完成建房。超过2年未使用宅基地建房的,由相关镇(街道)书面告知限期启动建房,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原批准用地建房农户应当按原程序重新提交申请。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在通过镇(街道)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四条  镇(街道)应当依照国家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农村住房建设“一房一档”安全档案,包括电子档案数据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镇(街道)和应急安全管理局、公园城市建设局、公共服务局等部门应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指导和监管,落实专门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镇(街道)负责落实村民建房挂牌施工制度,挂牌告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批户主、家庭成员、原有宅基地处理情况、建房批准位置、占地面积、建造层数、承建工匠、批准时间和有效期限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镇(街道)建立动态巡查机制,组织职能部门和村级集体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切实做到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村级宅基地协管人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住宅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审批单位撤销其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宅基地审查、审核、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单位或个人以伪造户口、隐瞒旧房、提供虚假审批资料等方式帮助骗取批准宅基地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公园城市建设局、公共服务局负责解释。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要完善行业管理制度,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附件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附件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附件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附件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附件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附件7:××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受理台帐

  附件8:××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台帐

  附件9:成都东部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流程图

  附件10:成都东部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违法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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