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补贴和其他补贴不叠加领取。
(二)公证、司法鉴定费补贴。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确需公证、司法鉴定援助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免收、减收受援人的公证费、鉴定费。受援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应由其本人承担的公证费、鉴定费,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每个公证、鉴定事项不超过1800元的标准据实支付给公证、司法鉴定机构。
(三)翻译费补贴。承办涉及听力、言语残疾人,少数民族,外国人的法律援助案件,确实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经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同意后,按照每件案件不超过1800元的标准,据实报销翻译费用。
第十三条 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推行补贴和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由应急安全管理局或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选任专家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年度或专项质量评估,根据年度案件质量评估结果,“优秀”档次的案件增发400元补贴,被评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案件不予发放补贴。专家评审费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公职人员不支付补贴,由所在单位依照财务管理规定报销直接费用。
第十五条 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根据法律援助事项指派时适用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支付补贴。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将法律援助补贴支付至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不得无故克扣、拒付法律援助人员的补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补贴或者报销费用;已经发放补贴或者报销费用的,予以收回;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排、认可的;
(二)列入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的;
(三)编造虚假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将收费法律服务案件、人民调解案件当作法律援助案件获取办案补贴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延、终止承办的或者因不依法履行职责等法律援助人员原因导致被重新指派的;
(五)收取受援人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未提交结案归档材料,或者归档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八)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在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向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案卷材料,并将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信息录入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根据本办法确定补贴金额,并报应急安全管理局司法信访处负责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