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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 | 发布机构: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7-14 | 112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成都市司法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成司发〔2023〕17号)要求,我局结合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形成了《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需尽快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和建议,请在2023年7月14日至7月22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成都东部新区群众接待中心法律援助窗口(成都东部新区企业园街36号),请在信封上注明“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185407370@qq.com。

 

附件: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

2023年7月14日


附件

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司法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川司法发〔2022〕97号)《成都市司法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成司发〔2023〕17号),结合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经费。

第三条 法律援助经费由上级拨款和同级财政据实保障。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从有利于案件处理、节约经费、降低成本角度使用法律援助经费。

第四条 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负责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具体由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实施。财政金融局应当加强指导监督。

第五条 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法律援助补贴;

(二)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案例评选、调研工作;

(三)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法律援助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的费用。

法律援助补贴按照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主要包括办案补贴、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法律咨询补贴、代拟法律文书补贴等。

第七条 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定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本办法所规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参照《成都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以一件代理或者辩护事项为一件案件,办案补贴按件计算。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鼓励由同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

第九条 办案补贴标准:

(一)根据《成都都市圈发展规划》《成都市司法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的分类,成都市中心城区和城市新区作为第一类地区,成都市郊区新城作为第二类地区,四川省内成都市外作为第三类地区,分别确定补贴范围。成都市中心城区和城市新区包括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天府新区、东部新区、高新区共8个区,成都市郊区新城包括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浦江县共15个区(市、县)。

1.在东部新区、成都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城市新区办案的,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每件补贴13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9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2700元。

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仲裁案件,每件补贴3000元;民事执行案件,其他非诉讼民事和行政案件,每件补贴1700元。

2.在成都市郊区新城办案的,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每件补贴16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22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3000元。

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仲裁案件,每件补贴3300元;民事执行案件,其他非诉讼民事和行政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

3.在四川省内成都市外办案的,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每件补贴19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23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3200元。

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仲裁案件,每件补贴3500元;民事执行案件,其他非诉讼民事和行政案件,每件补贴2100元。

(二)对需跨省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先由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委托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确需法律援助人员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案的,须经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批准并报应急安全管理局同意,并按照本条第(一)项在东部新区、成都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城市新区办案的补贴标准领取补贴,城际间交通费参照东部新区党政机关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在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中列支。

(三)办案补贴特殊情形处理:

1.经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安排,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形成完整案卷交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并符合卷宗归档要求的,按件计算补贴,并按本办法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补贴标准执行。

2.承办两人(含)以上针对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或被告相同的民事、行政、劳动仲裁等群体案件,如按规定计算为多个案件且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合并审理的,第一个案件按相应标准支付补贴,从第二个案件起按照相应标准的15%支付补贴,但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相同情形下个案补贴标准的15倍。

3.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终止法律援助或非因法律援助人员过错不再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按照工作完成程度确定补贴比例。法律援助人员尚未开展任何工作的,不支付补贴;仅已开展会见(约见)或阅卷等一项工作的,按照相应标准的20%支付补贴;已开展会见(约见)、调查取证、参加调解或和解、阅卷、参加庭审、提交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至少两项工作的,按照相应标准的50%支付补贴;已完成全部工作的,全额支付补贴。

4.群体案件、集团诉讼等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因案情复杂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办案成本明显超过相应案件补贴最高标准的,或者遇本办法涉及办案补贴方面未尽事宜,由法律援助人员所在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按照“一事一议”要求办理。

第十条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

经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安排,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等法律帮助事项的,按每人每天400元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法律咨询补贴标准:

(一)经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排或认可,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政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及其设立的工作站(点)等值班,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按每人每天400元的补贴标准执行。

(二)经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担任四川法网、12348热线等公共法律服务的驻场人员,按照解答回复法律咨询的件次给予补贴,每件次补贴不超过50元。

(三)本条规定的(一)与(二)项及第十条规定的补贴不叠加领取。

第十二条 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

(一)代书补贴。经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无人代理、辩护的案件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每件补贴200元。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两个(含)以上受援人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每增加一名受援人增发补贴50元,但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派驻在有关单位、场所法律咨询接待窗口的值班人员为来访咨询的当事人提供简单的代书,按照法律咨询处理,按日发放法律咨询补贴,不另发代书补贴。

代书补贴和其他补贴不叠加领取。

(二)公证、司法鉴定费补贴。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确需公证、司法鉴定援助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免收、减收受援人的公证费、鉴定费。受援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应由其本人承担的公证费、鉴定费,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每个公证、鉴定事项不超过1800元的标准据实支付给公证、司法鉴定机构。

(三)翻译费补贴。承办涉及听力、言语残疾人,少数民族,外国人的法律援助案件,确实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经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同意后,按照每件案件不超过1800元的标准,据实报销翻译费用。

第十三条 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推行补贴和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由应急安全管理局或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选任专家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年度或专项质量评估,根据年度案件质量评估结果,“优秀”档次的案件增发400元补贴,被评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案件不予发放补贴。专家评审费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公职人员不支付补贴,由所在单位依照财务管理规定报销直接费用。

第十五条 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根据法律援助事项指派时适用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支付补贴。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将法律援助补贴支付至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不得无故克扣、拒付法律援助人员的补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补贴或者报销费用;已经发放补贴或者报销费用的,予以收回;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排、认可的;

(二)列入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的;

(三)编造虚假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将收费法律服务案件、人民调解案件当作法律援助案件获取办案补贴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延、终止承办的或者因不依法履行职责等法律援助人员原因导致被重新指派的;

(五)收取受援人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未提交结案归档材料,或者归档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八)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在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向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案卷材料,并将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信息录入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根据本办法确定补贴金额,并报应急安全管理局司法信访处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如实考勤记录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法律咨询的工作天数,确定补贴金额,并报应急安全管理局司法信访处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代书补贴、公证费补贴、司法鉴定费补贴、翻译费补贴的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办案补贴的规定。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补贴经审定后,应根据应急安全管理局财务管理规定报销并发放给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原则上办案补贴、代书补贴、公证费补贴、司法鉴定费补贴、翻译费补贴按月审批发放,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法律咨询补贴按季度审批发放。

第二十一条 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公开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并于每年3月底前公示上一年度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使用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台账,并汇总成册:

(一)法律援助案件台账,列明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时间、法律援助人员、归档时间及情况、补贴金额等;

(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台账,列明值班时间、值班地点、服务事项、律师信息、补贴金额等;

(三)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咨询台账,列明咨询时间、服务事项、律师信息、补贴金额等;

(四)代书台账,列明代书事项、代书时间、法律援助人员、归档时间及情况、补贴金额等。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援助补贴以外的法律援助其他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应急安全管理局、财政金融局有关经费使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出现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应急安全管理局、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2023年1月10日试行的《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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