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定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本办法所规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参照《成都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以一件代理或者辩护事项为一件案件,办案补贴按件计算。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鼓励由同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
第九条 办案补贴标准:
(一)根据《成都都市圈发展规划》《成都市司法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的分类,成都市中心城区和城市新区作为第一类地区,成都市郊区新城作为第二类地区,四川省内成都市外作为第三类地区,分别确定补贴范围。成都市中心城区和城市新区包括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天府新区、东部新区、高新区共8个区,成都市郊区新城包括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浦江县共15个区(市、县)。
1.在东部新区、成都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城市新区办案的,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每件补贴13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9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2700元。
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仲裁案件,每件补贴3000元;民事执行案件,其他非诉讼民事和行政案件,每件补贴1700元。
2.在成都市郊区新城办案的,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每件补贴16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22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3000元。
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仲裁案件,每件补贴3300元;民事执行案件,其他非诉讼民事和行政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
3.在四川省内成都市外办案的,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每件补贴19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23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3200元。
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仲裁案件,每件补贴3500元;民事执行案件,其他非诉讼民事和行政案件,每件补贴2100元。
(二)对需跨省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先由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委托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确需法律援助人员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案的,须经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批准并报应急安全管理局同意,并按照本条第(一)项在东部新区、成都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城市新区办案的补贴标准领取补贴,城际间交通费参照东部新区党政机关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在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