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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 | 发布机构: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7-14 | 112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八条 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如实考勤记录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法律咨询的工作天数,确定补贴金额,并报应急安全管理局司法信访处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代书补贴、公证费补贴、司法鉴定费补贴、翻译费补贴的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办案补贴的规定。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补贴经审定后,应根据应急安全管理局财务管理规定报销并发放给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原则上办案补贴、代书补贴、公证费补贴、司法鉴定费补贴、翻译费补贴按月审批发放,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法律咨询补贴按季度审批发放。

第二十一条 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公开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并于每年3月底前公示上一年度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使用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台账,并汇总成册:

(一)法律援助案件台账,列明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时间、法律援助人员、归档时间及情况、补贴金额等;

(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台账,列明值班时间、值班地点、服务事项、律师信息、补贴金额等;

(三)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咨询台账,列明咨询时间、服务事项、律师信息、补贴金额等;

(四)代书台账,列明代书事项、代书时间、法律援助人员、归档时间及情况、补贴金额等。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援助补贴以外的法律援助其他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应急安全管理局、财政金融局有关经费使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出现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应急安全管理局、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2023年1月10日试行的《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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