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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 | 发布机构: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7-14 | 112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办案补贴特殊情形处理:

1.经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安排,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形成完整案卷交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并符合卷宗归档要求的,按件计算补贴,并按本办法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补贴标准执行。

2.承办两人(含)以上针对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或被告相同的民事、行政、劳动仲裁等群体案件,如按规定计算为多个案件且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合并审理的,第一个案件按相应标准支付补贴,从第二个案件起按照相应标准的15%支付补贴,但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相同情形下个案补贴标准的15倍。

3.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终止法律援助或非因法律援助人员过错不再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按照工作完成程度确定补贴比例。法律援助人员尚未开展任何工作的,不支付补贴;仅已开展会见(约见)或阅卷等一项工作的,按照相应标准的20%支付补贴;已开展会见(约见)、调查取证、参加调解或和解、阅卷、参加庭审、提交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至少两项工作的,按照相应标准的50%支付补贴;已完成全部工作的,全额支付补贴。

4.群体案件、集团诉讼等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因案情复杂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办案成本明显超过相应案件补贴最高标准的,或者遇本办法涉及办案补贴方面未尽事宜,由法律援助人员所在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按照“一事一议”要求办理。

第十条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

经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安排,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等法律帮助事项的,按每人每天400元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法律咨询补贴标准:

(一)经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排或认可,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政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及其设立的工作站(点)等值班,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按每人每天400元的补贴标准执行。

(二)经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担任四川法网、12348热线等公共法律服务的驻场人员,按照解答回复法律咨询的件次给予补贴,每件次补贴不超过50元。

(三)本条规定的(一)与(二)项及第十条规定的补贴不叠加领取。

第十二条 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

(一)代书补贴。经成都东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无人代理、辩护的案件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每件补贴200元。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两个(含)以上受援人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每增加一名受援人增发补贴50元,但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派驻在有关单位、场所法律咨询接待窗口的值班人员为来访咨询的当事人提供简单的代书,按照法律咨询处理,按日发放法律咨询补贴,不另发代书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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