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职能机构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根据联审结果,报镇长(街道主任)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对宅基地建房申请进行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8),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村民小组行政区域内现状建设用地新批宅基地建房的,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所在组级组织提出集体建设用地申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按照本细则第十条之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需占用农用地新批宅基地建房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本细则第十条之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宅基地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能满足分户需要,或宅基地超过法定标准的;
(三)自愿有偿退出原有宅基地,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赠予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集体的。
(五)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规划或村庄建设相关规划的,以及在城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区内管控区域的;
(六)选址在自然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域内,不符合安全性评价的;
(七)不符合风景名胜区、遗产地、各类保护区、文物保护相关要求的;
(八)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九)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原则上按照一户一档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宅基地建房审批台账表(附件9)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房管理
第十五条 规范建房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开工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建成后核查到场“四到场”要求。
(一)收到宅基地建房申请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实地审查并出具意见。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宅基地建房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建房现场进行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开工建房过程中应定期或不定期到建房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设计图纸(外立面设计风格须相对统一)”等要求进行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