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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都江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中共都江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布机构:中共都江堰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3-05-18 | 368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

(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本市实际的农村住房方案图和施工图,及时发布和更新农村村民建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提供建房村民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负责农房建筑质量监管。

(五)其他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承担其在农村宅基地建房活动中的管理责任。

(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市农业农村局指导。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负责辖区内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接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指导。

(七)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要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建房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用地标准

第七条 执行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禁止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第八条 宅基地用地面积执行以下标准: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3人及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第九条 农村房基地建房应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一)建筑楼层3层以下(不包含3层);

(二)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三)跨度不超过6米;

(四)农村宅基地建房应按照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标准同步配建化粪池等处理设施;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小区建筑密度、绿地率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原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且不需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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