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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相关政策规定

政策来源:都江堰市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都江堰市卫生健康局 | 发布时间:2023-04-28 | 91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基本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

  1、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藏区男性、女性为年满55周岁)。

  (二)发放标准

  每人每年960元(每人每月8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

 

  二、成都市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基本条件

  成都市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城镇居民:

  1、本人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户籍在本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独生子女证》)。

  5、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另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包括在职及退休人员)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不纳入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已经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文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纳入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生活补贴(含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增发)的人员,也不纳入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报对象不能同时享受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可自愿申请转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转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后不再享受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二)发放标准

  每人每年960元(每人每月8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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